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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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规自然罚决经开字[2020]第14号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603271.32+263057.5+610237.23+2182469.73+3090270.49﹞×10%=674931元(人民币:陆拾柒万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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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2 | 长规自然罚决经开字[2020]第06号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一)责令当事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于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265330200元+338053512元+367809877元+467906266元)÷552657.41平方米﹞×6486.44×10%=1689045元(人民币:壹佰陆拾捌万玖仟零肆拾伍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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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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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0108202009010001 | 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44458.93万元 | 无效 | 2020-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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