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永公(江)行罚决字[2017]13373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上午,江南所民警在江南街道云一路11号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检查到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2瓶500ml的双氧水,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该双氧水的购买信息、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因双氧水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其相关信息,系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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