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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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市监处罚〔2021〕463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一大点第五条的裁量基准第1点“从轻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的,处广告费用3.5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处广告费用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广告费用4倍罚款共计64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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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2 | 温市监处字〔2019〕118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81.2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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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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