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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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慈卫当罚[2021]26070102号 |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
慈溪市中环机械厂1、生产车间振砂岗矽尘超标;2、振砂岗位存在矽尘,未见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八)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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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详情 |
2 | 甬环慈罚字[2019]135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
被处罚单位:慈溪市中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汤翔鸽经营地址:慈溪市观海卫镇东山南路97号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罚内容:罚款壹万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31000001888504,编号:435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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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3 | 慈公路罚[2019]03(41)10367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慈溪市中环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8121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5日13时16分车号为浙BJ8121的车辆行驶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430千克,超限243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6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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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4 | 慈公路罚[2019]03(41)10369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慈溪市中环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8121在X112330282方家河头-松浦闸K6+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09日13时03分车号为浙BJ8121的车辆行驶在X112330282方家河头-松浦闸K6+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800千克,超限18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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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5 | 慈公路罚[2019]03(41)10366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慈溪市中环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8121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06日12时59分车号为浙BJ8121的车辆行驶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340千克,超限23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6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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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6 | 慈公路罚[2019]03(41)10370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慈溪市中环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8121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K11+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05日15时08分车号为浙BJ8121的车辆行驶在X120330282龙头场-西缪路K11+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610千克,超限26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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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7 | 慈公路罚[2019]03(41)10368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慈溪市中环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J8121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18日08时27分车号为浙BJ8121的车辆行驶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070千克,超限20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3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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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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