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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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24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2021年7月15日15时40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伟星大厦一楼大厅设置了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30506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30日前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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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601190927001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现场伟星大厦的垃圾房设置了黄色、绿色和蓝色垃圾收集容器,无红色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7057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19年09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19年9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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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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