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管罚处字〔2017〕9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列的处罚标准。经讨论研究,建议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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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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