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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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应急罚〔2019〕043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2019年10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南科)开展检查,通过查看台账资料、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了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后面一临时棚。发现生产车间后面一临时棚内存放50桶乙醇,每桶160公斤。对危险化学品(乙醇)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发出了现场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退回原厂。,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8日对奉化南科生产车间后面一临时棚内存放50桶乙醇,每桶160公斤,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奉化南科生产车间后面一临时棚内存放50桶乙醇,每桶160公斤,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19〕077号〕1份,主要负责人胡科斌、安全管理员胡海通制作了询问笔录,证明奉化南科生产车间后面一临时棚内存放50桶乙醇,每桶160公斤,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内。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参考《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驶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奉化南科作出罚款人民币七万五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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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详情 |
2 | (奉)应急罚〔2019〕109号 | 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国家强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甲类车间部分电器未安装防爆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项的要求,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19年9月4日,宁波市奉化区莼湖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甲类车间部分电器未防爆。 2、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甲类车间有部分电器未按要求安装防爆设备。 4、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科斌,单位主体合法。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没有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宁波市奉化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国家强制标准安装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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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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