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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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市友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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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289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淮北市友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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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20 |
2 |
嘉善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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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249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嘉善临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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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02 |
3 |
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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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10民初1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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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01 |
4 |
王岩、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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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91民初1872号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原告-王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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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7 |
5 |
李大林与王德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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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23民初3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大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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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14 |
6 |
王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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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民初17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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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1 |
7 |
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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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执5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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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18 |
8 |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仲良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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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申4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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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7-30 |
9 |
淮北市友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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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3财保92号 | - |
申请人-淮北市友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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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9 |
10 |
174马白军、无锡立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卫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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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申17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无锡立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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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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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411民初103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雨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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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72 | 2018-11-13 |
2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雨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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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18-07-16 |
3 | (2017)浙0702民初142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华必扬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章朝初 汤罗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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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4 | 2017浙0102强清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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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9-12 |
5 | - | - |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杰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印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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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6 | (2017)浙0411民初103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雨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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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G62 | 2017-05-02 |
7 | (2015)渝民初字第01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市江泰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邓兴华 邹春平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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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17-03-28 |
8 | (2015)杭西商初字第3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雨冲 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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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6-11-10 |
9 | (2015)杭西商初字第34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沈雨冲 钱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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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6-09-25 |
10 | (2015)渝民初字第01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余市江泰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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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6-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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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李菊平诉被告刘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仙女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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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681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菊平 被告- 新余仙女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小龙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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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龙、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仙女湖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菊平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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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2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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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3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占涛 南昌市青山湖区波涛租赁服务站 被告- 余冬根 余国文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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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余冬根、余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波涛租赁服务站、占涛诉被告余冬根、余国文、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1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经办法官:黄刚0791-88635774(办)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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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3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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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民初3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占涛 南昌市青山湖区波涛租赁服务站 被告- 余冬根 余国文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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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余冬根、余国文: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波涛租赁服务站、占涛诉被告余冬根、余国文、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附经办法官联系方式:经办法官:黄刚0791-88601363、88635774(办)单位: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大道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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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4 |
(2018)浙0726民初3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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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362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奉南 被告- 韦成夫 楼银海 楼新春 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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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成夫:本院受理原告陈奉南与被告韦成夫、楼银海、楼新春、浙江浦江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楼新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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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5 |
(2018)冀0104民初7194号石家庄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诉李某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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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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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鸿雁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货款17667.2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施工费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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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6 |
(2018)冀0104民初7193号明在祥诉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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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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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明在祥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货款53076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施工费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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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7 |
(2018)冀0104民初7192号邓向阳诉李某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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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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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邓向阳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施工费用款2.8万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施工费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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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8 |
(2018)冀0104民初7189号裕华区洪图保温防水材料经销处诉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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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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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裕华区洪图保温防水材料经销处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货款24416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施工费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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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9 |
(2018)冀0104民初7187号马保会诉李某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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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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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马保会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垃圾清运费7.2万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施工费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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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10 |
(2018)冀0104民初7190号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诉李勇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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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71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 被告-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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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勇贤、李某贤: 本院受理原告裕华区博恒五金机电经销处诉你们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某贤支付原告货款136580元,被告李勇贤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涛涛 联系电话:0311-830276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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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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