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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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1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7日09时14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濮家新村32幢北侧损坏燃气设施。当事人在此处进行老旧小区改造雨污分流的作业,现场有施工人员4名、小型挖机一台,挖开的沟一条,沟内的低压燃气管Dn40钢塑转接头被挖断,经测量,该燃气管埋深为26厘米。现场燃气公司抢修人员正在抢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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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1 | 详情 |
2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28日14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正芳、刘新伟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潮二路招商地产二标工地东门将工地口含有泥沙的污水排入钱潮二路的排水设施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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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3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7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长河街道六社区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与聚才路叉口西南角。2020年10月19日晚上,在长河街道六社区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地做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至2020年10月19日23时50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刘栋、来利峰查获。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1辆,泵车1台,施工人员6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5.6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0.6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118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3951号)各1份。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22时5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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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4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3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3月10日16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沈塘湾村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建华商业大厦工地涉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工地内的水坑积水,当事人利用贰根直径为30cm的管道和壹个直径为20cm的排水口将水坑内的积水排放到工地大门口的城市污水井内,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拱综执责改字【2021】第07-76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12时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1日15时35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违法行为整改完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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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5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9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四堡七堡单元JG1404-27地块安置房的施工单位。2020年11月9日22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四堡七堡单元JG1404-27地块安置房工地夜间施工(浇筑),现场有汽车泵壹台,施工人员伍名,执法队员按要求找到一处测量点,经测,场界内噪声值LAeq=58.8dB,执法人员责令停工后,在相同处测得环境背景噪声值为LAeq=54.2dB,修正后测得场界内噪声值为LAeq=56.8dB,噪声值已超过了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集中攻坚行动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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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6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1]004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26日08点20分许,公安机关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社区浙江外国语学院工地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员金某某的身份信息。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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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7 |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26日10时20分,我局上塘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上塘路445号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经调查,当事人施工的工地正处于前期准备阶段,因为要在工地门口靠近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处搭建门卫室,为了施工安全和过往行人安全,而将一块警示牌、几个交通锥放在城市道路上,占用城市道路拦出一块缓冲区。经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过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审批手续。测量得,当事人施工占用人行道面积壹拾陆点肆平方米(长8.2米*宽2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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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详情 |
8 | 杭下公(天)行罚决字[2020]0202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天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26日15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环城北路某号浙江印刷工业集团工业厂房项目部存在治安门岗管理不严,人员进出漏登记,重要部位巡查不到位等治安隐患。2020年8月10日有外部人员进入工地,爬上塔吊的行为发生。建设方主体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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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详情 |
9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22012003240054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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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详情 |
10 | 兰执法行罚字[2020]第00005号 |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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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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