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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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市管罚处字〔2016〕153号 |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捌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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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详情 |
2 | 桐庐地税稽罚[2017]5号 |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
(一)个人所得税1、2013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送给相关客户个人的礼品92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送给相关客户个人的礼品84782.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5年,你单位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送给相关客户个人的礼品115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656.4元。2、2015年,你单位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支付给中奖者个人的奖品费用27415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830.0元。(二)房产税2015年,你单位将未出售的部分商铺出租,合同约定给予租户一定时间的免租期。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2015年,你单位出租13间商铺,可售建筑面积共计1838.16平方,按2015年核实的单方成本5867.47元计算,房产原值为10785348.66元。2015年,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上述免租期的房产税60397.95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2015年,你单位将未出售的部分商铺出租,合同约定给予租户一定时间的免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你单位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2015年,你单位出租13间商铺,可售建筑面积共计1838.16平方,因你单位无法提供该商铺所占的土地面积,按商铺所在“一品江山”项目(3#地块)的土地面积58195平方及可售建筑面积202182.99平方折算,13间商铺所占的土地面积为529.08平方米。2015年,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上述免租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104.15元。(四)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核实情况如下:1、2013年度事务所汇算清缴代理报告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4387038.28元。本次检查作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主营业务收入3521648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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