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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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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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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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众广贸易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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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众广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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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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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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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科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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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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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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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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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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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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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黎淑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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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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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黎智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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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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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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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68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5-12-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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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异9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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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6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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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6号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刘炳森、黎淑贞、黎智雄、冯秋间、黄顺行、陈转云: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8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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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2 |
(2021)粤0604执异9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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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6号 | 民事执行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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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6号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刘炳森、黎淑贞、黎智雄、冯秋间、黄顺行、陈转云: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8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663959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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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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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异946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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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 2021)粤0604执异946号 佛山市顺德区宝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舜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祥贸易有限公司、刘炳森、黎淑贞、黎智雄、冯秋间、黄顺行、陈转云: 关于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 2022年1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94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 2015)佛城法执字第38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白东亚 书记员:梁小媚 联系电话: 0757-82663959 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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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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