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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创业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6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45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新、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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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执419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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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8-30
    2

    宋世才、大连荣洲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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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93执414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宋世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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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8-30
    3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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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398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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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13
    4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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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403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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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13
    5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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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400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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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7
    6

    罗活活与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网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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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39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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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6
    7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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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401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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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6
    8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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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396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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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6
    9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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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399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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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4
    10

    罗活活与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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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2民初402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罗活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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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302执5084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2 (2021)浙0302执508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3 (2021)浙0302执5082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4 (2021)浙0302执5081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5 (2021)辽0293执419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9 详情
    6 (2021)辽0293执332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30 详情
    7 (2021)冀0111执357号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21-03-22 详情
    8 (2021)辽0293执225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9 详情
    9 (2021)粤0307执2959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7 详情
    10 (2021)粤03执46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18 详情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55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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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55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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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520号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何婷与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52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原告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共9个月的利息15万元,本金和利息合计为215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违约金即逾期利息:以2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6月10日为315333元);上述合计为2465333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王菊贞电话:0755-86608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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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2021)粤0305民初36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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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60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网信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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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607号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网信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洪信华与被告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网信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6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50万及投资收益68356.2元;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1012.5元;三.被告二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三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10时30分在西丽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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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3

    (2020)粤0305民初306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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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06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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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35号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戴秉忠与被告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30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秉忠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7.5万元;二、被告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秉忠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永恒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戴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77.48元,由原告负担128.48元,被告永恒公司、被告北京开元担保公司、被告联合担保公司负担16149元。原告已预交16277.48元,本院退回16149元。被告永恒公司、被告北京开元担保公司、被告联合担保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61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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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2
    4

    (2021)粤0305民初3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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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4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蓝海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康德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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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480号深圳康德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素婷诉被告深圳康德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48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康德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素婷偿还本金及收益共计5125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9月7日起算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蓝海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45.8元,被告深圳康德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海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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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趣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钢,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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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7民初91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杨存德 被告-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钢 上海趣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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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7民初9129号上海趣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钢,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存德诉上海趣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钢,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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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6

    (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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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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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简新诉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达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产权中心)、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房羽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光达公司因不服(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周简新、联合创业公司、银川产权中心、一房羽融公司。华光达公司的上诉如下:1、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关于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罚息,改判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金明敏、郑礼豪电话:0755-86143602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272号西丽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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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7

    (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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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周简新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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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简新诉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达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产权中心)、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房羽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简新返还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简新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5万元及罚息2250元;三、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简新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1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周简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9.7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光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向原告径付16659.76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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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8

    (2020)粤0305民初82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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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82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唐杰 被告-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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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275号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唐杰与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杰偿还本金10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1月26日的收益5万元;二、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杰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8月27日计至2019年11月26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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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9

    (2020)粤0305民初244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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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444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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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4443号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一房羽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44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返还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收益15万元;二、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92元(原告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已预交19752元),由原告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611元,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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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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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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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9民初615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石光蓉 当事人-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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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9民初6155号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光蓉诉上海首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3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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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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