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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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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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执563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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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9 |
2 |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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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执512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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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04 |
3 |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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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执复1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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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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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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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41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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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12-25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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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执7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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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20-12-04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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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执729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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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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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徐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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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2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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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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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徐文辉、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三七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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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执保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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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5-30 |
9 |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宇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张宏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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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执32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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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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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北冶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容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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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3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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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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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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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1-01 |
2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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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5-09 |
3 | (2019)粤0703民初41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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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7-19 |
4 | (2018)粤0703民初2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 蔡干强 卢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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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8-06-26 |
5 | (2018)粤0703执保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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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3 |
6 | (2018)粤0703执保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 蔡干强 卢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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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8-02-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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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执5120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7 | 详情 |
2 | (2019)粤0703执2972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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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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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民初41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当事人-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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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民初4142号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0763.31元以及违约金(以130763.3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物业服务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7.23元,由被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全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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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2 |
(2019)粤0703执保36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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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3执保3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徐文辉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三七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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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03执保366号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徐文辉、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三七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03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703执保366号查封财产清单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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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2018)粤070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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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3民初5266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 李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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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李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李宏伟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70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退税款2623391.81元、增值税款2767256.45元以及赔付利息损失(1.以垫付退税款262339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增值税款2767256.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及诉讼保全保险担保费用损失4200元;三、被告李宏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9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940元,由被告深圳市澳莉斯时装有限公司、李宏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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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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