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鞍地税二稽罚〔2017〕6号 |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该公司2016年7月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365,000.00元、2016年8月13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金额450,000.00元,以上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印花税544.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该公司少缴纳的印花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72.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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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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