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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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汕环执罚〔2022〕111号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我局2022年4月29日06时20分至06时59分对该司位于广厦街道春江路东侧的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一)、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二)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司负责施工的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一)、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于2022年4月29日06时20分至06时59分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据《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2]009号)结果显示,该司负责施工的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一)、春江路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二)建筑施工现场夜间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噪声强度:57分贝(夜间标准限值:55分贝)。该司上述行为构成“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4月29日)、《汕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6日)、《监测报告》(汕环金监测HZ字[2022]009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向该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2〕82号),告知该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该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汕头市生态环境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表六(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序号5第一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该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元)。该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银行账号:26100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电话:88979045。该司如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径送汕头市华山路16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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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2 | 深环坪山罚字〔2022〕38号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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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3 | 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22〕33472号 |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
决定给予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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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 详情 |
4 | 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21〕39037号 |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
决定给予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罚款伍佰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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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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