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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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惠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水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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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565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惠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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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07 |
2 |
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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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执9933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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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30 |
3 |
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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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6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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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04 |
4 |
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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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38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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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02-11 |
5 |
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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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61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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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20-02-10 |
6 |
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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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财保124号 | - |
申请人-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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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9-01-02 |
7 |
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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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财保12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普洛斯空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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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2018-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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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惠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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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14 | 2020-09-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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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113执6117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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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2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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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路凯包装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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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84号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原告路凯包装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岩智能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8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2019年7月24日托盘租金106265.33元[日租金=0.15元/块/日X当日在租托盘数X(1+增值税税率);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月结应付款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从到期日(发送对账单的第30日为到期日)之次日开始按日计息,暂计至2020年7月10日为28523.11元];以上1-2项共计134788.4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林晓婷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张春丽电话:0755-2503813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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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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