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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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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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3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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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3 |
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理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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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08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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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8-17 |
3 |
李育聪、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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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7执77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育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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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30 |
4 |
联动创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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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联动创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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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30 |
5 |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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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28执463号 | - |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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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3 |
6 |
陈德华与刘世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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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376号 | - |
原告-陈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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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5 |
7 |
陈德华与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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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02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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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29 |
8 |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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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恢11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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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9 |
9 |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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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6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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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9-23 |
10 |
深圳市联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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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822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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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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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382执4530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6 | 详情 |
2 | (2021)粤0306执454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9 | 详情 |
3 | (2021)粤0607执773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4 | (2021)粤0305执152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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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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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3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泽钦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赵泽勇 蔡岳英 林理盛 当事人- 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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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325号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9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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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2 |
(2021)粤0306执45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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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454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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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4541号之一林理盛、蔡岳英、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鹏支行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6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4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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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2021)粤03民终24699号送达公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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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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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21)粤03民终24699号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王畅、审判员杨莹、审判员朱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王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莹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李秀秀、胡慧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胡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71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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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4 |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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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93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赵泽勇 林泽钦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林理盛 蔡岳英 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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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9325号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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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5 |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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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赵泽勇 林泽钦 林理盛 蔡岳英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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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3号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即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7281.25元,利息0元、罚息79760.97、复利132.62元,金额合计:¥817174.84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9月3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华电话:0755-845714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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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6 |
(2021)粤0307民初10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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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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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3号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即时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7281.25元,利息0元、罚息79760.97、复利132.62元,金额合计:¥817174.84元,计算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自2020年9月30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14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华电话:0755-845714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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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7 |
(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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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650号 | - |
原告-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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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对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辛野、梁又千联系电话:020-83005898、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702672021-01-2616:23:12:460(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公告,判令,荔湾区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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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8 |
(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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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6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林理盛 蔡岳英 林泽钦 赵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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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650号赵泽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款本金3878185元;二、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迟延利息(以38781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偿还的迟延利息80336元);三、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29元,由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负担19853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方式:辛野、梁又千020-83005898、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421812021-01-0616:25:32:227(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租赁,融资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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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9 |
(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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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6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林理盛 蔡岳英 林泽钦 赵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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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款本金3878185元;二、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迟延利息(以38781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减已偿还的迟延利息80336元);三、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29元,由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负担19853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方式:辛野、梁又千020-83005898、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260512020-12-2417:26:00:278(2020)粤0103民初4650号原告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林泽钦、赵泽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租赁,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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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10 |
(2020)粤0606民初289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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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97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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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相关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2777.27元及利息1649.99元(利息以424427.26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之后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计算详细请见附件利息计算表);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雄才、林伟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雨婕担任记录,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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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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