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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星经济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4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蒋宗兰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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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3民初442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蒋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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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24
    2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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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民终4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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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3-21 2021-04-20
    3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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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终16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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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19
    4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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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5民初1522号 所有权纠纷

    原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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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11-24
    5

    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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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民辖终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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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2-22
    6

    骆开伦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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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5090号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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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11-27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傅小红马国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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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514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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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08-26
    8

    李翀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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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381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李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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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8 2020-09-25
    9

    陈淑英谢军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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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初5232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谢军
    陈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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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8 2020-10-28
    10

    王波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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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3执异71号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异议人-王波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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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6-29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民初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汇诚源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明 李毅 王真祥 陈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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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65 2020-06-23
    2 - -

    原告-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明 马军 王真梅 王真祥 韦华宁 叶庆祚 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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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71 2018-11-13
    3 (2018)渝0114执保2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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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9-21
    4 (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翰港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邹津 谢洪康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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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5 (2018)最高法民辖终1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马军 韦华宁 重庆汇铭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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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8-06-20
    6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杨王均 刘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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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5
    7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杨王均 刘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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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05
    8 (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曼罗夫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真梅 周绍敏 李大明 李毅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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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9 (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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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渝0105执2313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5-11 详情
    2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11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1-09 详情
    3 (2010)中区法民执字第0005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09-12-29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5破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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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破7号 -

    当事人-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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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5破2、7、8号本院分别作出(2018)渝05破申135号、(2019)渝05破申29号、(2019)渝05破申3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4月29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渝05破2、7、8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定于2019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2018年9月10日之前可根据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点击进入网上服务→债权人会议模块,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会议相关文档。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为,会议开始当日登录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和投票表决。注:一、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君豪大酒店旁边B区公寓604);邮政编码:400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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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0
    2

    (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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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翰港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邹津 谢洪康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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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谢洪康: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翰港置地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邹津、谢洪康、李大明、王真梅、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5月2日9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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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3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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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杨王均 刘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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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82号刘世敏: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杨王均、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改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收至清偿之日止)”的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利率7.8%上浮30%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为191.1390万元,相比一审判决减少应承担的逾期利息为31.0115万元);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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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4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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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杨王均 刘世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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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82号刘世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杨王均、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罚息2742458.34元、复利170520.62元;二、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9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收至清偿之日止);三、如上述债务逾期未受清偿,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就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东方港湾小区11、12、13号车库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5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在7.735亿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王均、刘世敏在195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60元,由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杨王均、刘世敏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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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5

    (2018)渝0114执保2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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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4执保2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新疆银星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晋博佳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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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4执保260号新疆银星鼎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重庆晋博佳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周绍荣、杨王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4执保26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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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1
    6

    (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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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 被告- 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翰港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邹津 谢洪康 李大明 王真梅 李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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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814号谢洪康: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重庆源实康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翰港置地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邹津、谢洪康、李大明、王真梅、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18年5月17日的利息812714.41元,罚息1486021.67元,复利125998.29元,合计21424734.37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00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5.62%上浮50%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812714.4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执行利率5.62%上浮50%计收);3、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一承担;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渝江村300号第三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编号为103D房地证2013字第00092号)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3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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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30
    7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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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1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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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782号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刘世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李大明、王真梅、李毅、杨王均、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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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5
    8

    (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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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曼罗夫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真梅 周绍敏 李大明 李毅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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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重庆曼罗夫贸易有限公司、王真梅、周绍敏、李大明、李毅、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曼罗夫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王真梅、周绍敏、李大明、李毅、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3民初183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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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3
    9

    (2017)渝05民初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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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5民初9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旭璀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黄长维 李大明 李毅 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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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5民初999号重庆旭璀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长维、李大明、李毅、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30点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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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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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79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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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79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 王真祥 李大明 王真梅 周泽辉 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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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7904号李大明、王真梅:本院受理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王真祥、李大明、王真梅、周泽辉、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止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200432.5元);2、判令除重庆泰腾商贸有限公司之外的所有被告在上述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门渝江村300号B宗房地产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全体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一审案件承办人:刘骁畅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07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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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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