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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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7〕21号 | - |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彭惠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三、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泰康人寿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高璐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李朝晖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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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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