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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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百石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等保险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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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民终348号 | - |
上诉人-董百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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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3 | 2021-03-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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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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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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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8》;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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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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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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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9》;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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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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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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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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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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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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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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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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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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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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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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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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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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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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