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银响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晋江永和英墩
    • 简介:-
    • 法律诉讼 33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富(福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许贤银、许金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闽0582民初74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安富(福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1-01-08
    2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新特赢洗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闽0582民初88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狮市新特赢洗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08-19 2019-10-14
    3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新特赢洗染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闽0582民初88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08-19 2019-10-11
    4

    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龙湖石厦恒盛服装工艺厂、施清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82民初7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03-07 2019-06-30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3执18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8-08-13 2019-01-09
    6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洪亮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闽0582执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7-20 2018-11-15
    7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泉州市铭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03执2491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8-07-09 2018-10-08
    8

    许金井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闽民申11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6-28 2019-01-09
    9

    许书源、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闽05民终2120号 物权纠纷

    上诉人-许书源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1 2018-08-17
    1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许金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81执6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 展开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7-12-30 2019-08-13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闽0582民初7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聚泰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G34 2017-06-13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铭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许金井 许贤银 许贤响 收起

    ... 展开
    开庭传票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G53 2016-10-27
    3 (2016)闽0582民初7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聚泰印染企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G36 2016-10-11
    4 (2015)狮民初字第3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分公司 吴响 收起

    ... 展开
    判决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08-1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闽0582执10980号 晋江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11-14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82民初79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晋江龙湖石厦恒盛服装工艺厂 施金钢 施文恒 施教炉 施清潮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17)闽0582民初7965号原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龙湖石厦恒盛服装工艺厂、施金钢、施文恒、施教炉、施清潮、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银响(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知识产权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9-03-15
    2

    [裁判文书]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闽05民终4792号 定作合同纠纷

    上诉人- 泉州兴跃护栏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4792号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泉州兴跃护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4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07
    3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洪亮亮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洪亮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446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被告洪亮亮负担。被告洪亮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洪亮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06-13
    4

    [裁判文书]吴响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分公司 吴响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响(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90****752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分公司、吴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434号案件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055613.3元及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柳东晓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2016-08-12
    5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00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00722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858元,由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2015-12-17
    6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00722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858元,由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2015-12-09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叁佰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3007229.00)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 展开
    2015-08-1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响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分公司 吴响 收起

    ... 展开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响(4221261990****7525):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冠宏股份有限公司大堡分公司、吴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4055613.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6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三月八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3,0595-88617502 收起

    ... 展开
    2015-03-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