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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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祥懿等陈晓亚、杨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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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110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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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10-12 | 2021-10-14 |
2 |
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村民委员会、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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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民初115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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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10-12 |
3 |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亚红等童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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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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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9 |
4 |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叶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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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1822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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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6 |
5 |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海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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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民初3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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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5 |
6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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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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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7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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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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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8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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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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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9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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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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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09-29 |
10 |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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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恢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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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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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1024民初41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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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411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村路北号赵凯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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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4119号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石卡村路北134号赵凯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凯林立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9999.72元及利息、滞纳金15585.55元(已按约定计算到2020年5月19日,以后按约定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顾争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建设西路2号)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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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2 |
(2020)浙1024民初2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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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6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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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徐波: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1498.4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滞纳金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徐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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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浙1024民初26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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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6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金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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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朱金力: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朱金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69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滞纳金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金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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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20)浙1024民初25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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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5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坚方 张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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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横溪镇猴山村岭下16号杨坚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坚方、张文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坚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并由被告杨坚方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500元;(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和滞纳金及律师代理费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张文伟对被告杨坚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1元,由被告杨坚方、张文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93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5038777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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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2020)浙1024民初26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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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63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火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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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湫山乡大坑村岭脚107号柯火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火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柯火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806.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和滞纳金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柯火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5038777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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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6 |
(2020)浙1024民初2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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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7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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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横溪镇碧丹岩村74号沈格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格平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沈格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5948.44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总额以月利率2%为限,截至2020年10月9日为14301.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元,由被告沈格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5038777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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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7 |
(2020)浙1024民初26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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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66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天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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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横溪镇上陈村299号俞天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天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俞天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999.9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和滞纳金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俞天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5038777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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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8 |
(2020)浙1024民初2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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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12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孔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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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孔小飞: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孔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17163.0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孔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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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9 |
(2020)浙1024民初22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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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25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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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陈新军: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新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新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2960.0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陈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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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10 |
(2020)浙1024民初20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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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4民初208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路朝垟巷-号王均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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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路朝垟巷5-8号王均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均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5.34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滞纳金以月利率2%为限。案件受理费216元,由被告王均广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上诉预交诉讼费用216元,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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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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