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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仙居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地税稽罚[2017]70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1.2013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243360.00元;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55776.10元。以上合计499136.1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9827.22元。2.2014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292018.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8403.60元。3.2015年,你单位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697379.00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39475.80元。4.2013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1184.16元。5.2014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7215.19元。6.2015年,你单位为员工报销药费补助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32.91元。以上违法事实第1-6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之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7538.88元。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7〕81号),你单位对告知书中的内容表示无异议于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6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少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4376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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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1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0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 胡锦生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2 无效 -
    2 - 浙江省仙居县明达工艺有限公司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0 无效 -
    3 - 吴坚新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0.4536 无效 -
    4 - 吴毫明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9.3962 无效 -
    5 - 吴相康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7.3466 无效 -
    6 - 吴小娟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6053 无效 -
    7 - 陈建君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6053 无效 -
    8 20190917 张小均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4.8653 无效 -
    9 20190916 吴永康 仙居县商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3.5604 无效 -
    10 2018006 浙江兴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51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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