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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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三罚[2019]51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你公司从颜兴斌处采购铝锭,并从颜兴斌处取得由泗洪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发票代码为3200153130,发票号码为NO.7462278-7462280,货物名称为铝锭,合计金额为299737.38元,合计税额为50955.36元,价税合计为350692.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的4月、6月和9月抵扣了上述增值税进项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证实为虚开。2016年6月至8月间你公司从贾振强处采购铝锭,从颜兴斌处取得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开票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为NO.21436248-21436251,货物名称为铝锭,合计金额为396616.92元,合计税额为67424.88元,价税合计金额464041.8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的8月和9月抵扣了上述增值税进项税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上述7份发票所涉及的金额696354.3元已在2016年度列入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承认与上泗洪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在与泗洪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颜兴斌处取得泗洪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永康市航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列支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是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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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2 | 武公(消)行罚决字〔2017〕0231号 | 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武义县桐琴镇金丝村(浙江武义一家人工贸有限公司内第2幢)的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厂房与宿舍楼之间违章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账号:2231367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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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武公(消)行罚决字〔2017〕0232号 | 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武义县桐琴镇金丝村(浙江武义一家人工贸有限公司内第2幢)的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账号:2231367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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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公(消)行罚决字〔2017〕0225号 | 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账号:2231367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武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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