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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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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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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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与章高勇、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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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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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章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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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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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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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 章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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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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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23民初26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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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 章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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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圣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章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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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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