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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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市监处字〔2020〕240号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给与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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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详情 |
2 | 温龙市监处字〔2020〕71号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6万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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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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