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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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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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902民初60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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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4 |
2 |
杜天华与刘金梓、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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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7民初5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杜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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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2 |
3 |
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三合钢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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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11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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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23 |
4 |
瑞安市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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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1民初98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瑞安市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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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0-30 |
5 |
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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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24民初229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开化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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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03 |
6 |
福建省大田县华盛交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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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2民初319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华盛交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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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31 |
7 |
永嘉丰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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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1民初82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嘉丰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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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09-15 |
8 |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浦南大桥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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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6执恢3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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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18 |
9 |
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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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1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佑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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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04 |
10 |
俞某、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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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0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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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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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徐国灿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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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国灿 被告-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祥茂 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宁波金亿路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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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冯祥茂: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灿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金亿路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国灿不服(2017)浙0281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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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
2 |
原告徐国灿与被告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黄芝映、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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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国灿 被告-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祥茂 黄芝映 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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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冯祥茂: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灿与被告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黄芝映、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祥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国灿工程款852042.13元,并支付以工程款852042.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国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678元,由被告冯祥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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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3 |
原告徐国灿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黄芝映、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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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国灿 被告- 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祥茂 黄芝映 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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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14号黄芝映:本院受理原告徐国灿与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祥茂、黄芝映、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6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徐国灿对你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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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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