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恒天易开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座四楼(申报承诺)
    • 简介:-
    • 法律诉讼 69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2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6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施高燕、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黔0402执19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施高燕 收起

    ... 展开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10-08
    2

    从治飞、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404号 合同纠纷

    原告-从治飞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10-16
    3

    司陆祥、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司陆祥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10-16
    4

    杜思妹、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40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杜思妹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10-16
    5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7执恢20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7 2021-09-27
    6

    郑慧、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7执2341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郑慧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7

    李军、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7执2315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军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30
    8

    江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1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江磊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6
    9

    江琴、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3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江琴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6
    10

    张瑶、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皖0203民初42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瑶 收起

    ... 展开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502执2658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23 详情
    2 (2021)黔0402执1955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1 详情
    3 (2021)皖0203执1062号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21 详情
    4 (2021)浙0502执1116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0 详情
    5 (2021)皖0203执1036号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6 详情
    6 (2021)皖0203执999号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06 详情
    7 (2021)皖0207执809号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4 详情
    8 (2020)皖0222执1748号 繁昌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5 详情
    9 (2020)皖1226执1983号 颍上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09 详情
    10 (2020)皖0207执1921号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7-09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7民初5034号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7民初50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朱道庭 朱道永 孟庆兰 朱道有 朱道凤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强茂亮 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7民初5034号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永、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与被告强茂亮、被告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勇、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2、被告强茂亮、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勇、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2769.24元;3、驳回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勇、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9元,由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勇、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负担59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1564元,被告强茂亮、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30元。原告朱道庭、原告朱道勇、原告朱道凤、原告朱道有、原告孟庆兰已预交的59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564元,被告强茂亮、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7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7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汪庆电话:0553-8788418本公告于2021年7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 展开
    2021-07-09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黔0402民初39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施高燕 被告- 安顺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原告施高燕诉被告安顺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施高燕押金人民币1000元及储值金人民币161元;二、由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施高燕交通费人民币100元;三、驳回原告施高燕对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施高燕对被告安顺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3-04
    3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英明不服(2020)皖02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租车押金2000元,剩余储值金10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合计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 展开
    2020-12-22
    4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英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英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 展开
    2020-12-14
    5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黔0402民初39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施高燕 被告- 安顺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2020)黔0402民初3996号原告施高燕诉被告安顺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高燕诉请: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押金1000元、储值金661元、误工费150/天×6天=900元、车费12/单次×2次×6天=144元、通讯费50元,共计275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1-25
    6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皖0203民初31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肖英明 被告- 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3139号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肖英明与被告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车押金2000元,储蓄金剩余:1000元,合计:3000元;二、请求被告承担诉讼一切费用;三、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计: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周安文联系电话:0553-4831266 收起

    ... 展开
    2020-09-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