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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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太仓中南昌茂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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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复2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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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8 |
2 |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鑫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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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2执18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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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09-26 |
3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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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31民初5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郑军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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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09-22 |
4 |
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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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27民初2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迁西县华盈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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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8 |
5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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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0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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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6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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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0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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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7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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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0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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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8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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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0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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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9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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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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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10 |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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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执异51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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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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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2执8045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7 | 详情 |
2 | (2021)冀0581执303号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3 | (2021)浙0782执4220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4 | (2021)晋0105执242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9 | 详情 |
5 | (2021)云0402执249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6 | (2021)云0402执248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7 | (2021)云0402执115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8 | (2020)浙0703执2596号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7 | 详情 |
9 | (2020)浙0783执620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10 | (2020)鲁0782执2155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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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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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终11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昌彪 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克凡 被上诉人- 唐高贤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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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朱克凡、徐昌彪、原审第三人施水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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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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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终11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徐昌彪 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朱克凡 被上诉人- 唐高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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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朱克凡、徐昌彪、原审第三人施水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民终1173号应诉通知书、上诉状、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审判委员会委员告知书及申请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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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3 |
(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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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水龙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 陈铭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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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荣华里8幢3单元404室张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龙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陈铭松、第三人张春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水龙工程款337336.50元;二、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沈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61元,沈水龙负担35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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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4 |
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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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郑守高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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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5540号郑守高: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10时-12时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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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5 |
(2019)粤0118民初5713号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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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民初5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郑守高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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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5713号郑守高: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而被告郑守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货款2180963元及违约金(以货款218096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60天内到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民事上诉状,逾期领取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530380872020-01-1916:22:57:0(2019)粤0118民初5713号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原告,郑守高,深圳市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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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6 |
(2019)粤0183民初5713号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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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83民初5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郑守高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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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郑守高: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8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守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963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80963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2元,由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907元,被告郑守高负担64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即原沙埔镇政府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529943132019-12-2515:05:10:221(2019)粤0183民初5713号原告深圳市深丰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守高、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众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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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7 |
(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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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水龙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 陈铭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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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荣华里8幢3单元404室张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龙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陈铭松、第三人张春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一、被告四即刻支付工程款337937元及利息23279.7元,合计361216.7(利息按年利率6%,工程款186233元自2018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5日(548天)质保金151704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5日〔248天),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四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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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8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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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661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邓明君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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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6613号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明君与你及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陕0112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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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9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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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54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省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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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5409号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河南省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陕0112民初14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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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10 |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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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54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南省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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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15409号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河南省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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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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