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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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婺卫传简罚[2021]32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金婺卫传简罚【2021】32号当事人:XX集团医务室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号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能出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资料。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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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金税稽罚[2021]1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7年12月接受由深圳市锋可卡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7138269-27138290,金额212663.18元,税额36152.82元;接受由深圳市里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7753418-27753428,金额100242.73元,税额17041.27元。上述33份发票共计金额312905.91元,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其他”科目。税额共计53194.09元,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于受票当月抵扣,以上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在得知上述发票为违法发票后,于2018年2月对深圳市里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调整,进项转出17041.27元,红字冲减材料成本100242.73元。于2018年7月对深圳市锋可卡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调整,进项转出36152.82元,增加2018年材料成本费36152.82元。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稽税通[2020]1号)告知你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没有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发票和提供能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12663.18元,当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325821.8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1041462.69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36152.82元,当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219799.9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2792214.3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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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详情 |
3 | 金婺卫传简罚[2021]5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处罚决定书(摘要)金婺卫传简罚[2021]5号被处罚人:XX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当事人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要求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01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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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4 | 2020-107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于2020年6月3日查明XX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能提供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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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5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 | 江山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2019年1月1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徐向相、应少平对江山赛银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厂房一、仓库、泵房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消防施工单位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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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详情 |
6 | 金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0号 | 金东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878号的2号厂房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9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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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详情 |
7 | 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89号 | 兰溪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在金报御园二期18#、20#、21#楼建设工程中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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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详情 |
8 | 永人社罚决字﹝2018﹞25号 |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行政处罚人名称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万国城住宅小区项目部),我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永人社监询字〔2017〕115号),要求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0分前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但被行政处罚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我局又于2017年12月5日向被行政处罚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永人社监令字〔2017〕91号)要求被行政处罚人于2017年12月11日前进行整改,被行政处罚人又未按我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我局认为被行政处罚人未按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永人社监询字〔2017〕115号)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属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且被行政处罚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属严重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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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详情 |
9 | 杭城法(直)罚字[2017]第51001335号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17年07月16日22时后在杭州市花蒋路与五常港路叉口杭政储出(2013)46号地块工地进行消防水池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超标;且该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范围。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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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衢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6号 | 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衢江区大队 |
现查明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临时办公用房与施工工地防火间距不足,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衢江信用联社沈家信用社(账号:2310000025842560033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衢江区大队 2017年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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