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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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文辉、聂翠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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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0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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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9 |
2 |
徐文辉、聂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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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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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9 |
3 |
徐文辉、聂焕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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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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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9 |
4 |
徐文辉、聂社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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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0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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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9 |
5 |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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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09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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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6 |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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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1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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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7 |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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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31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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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9 |
8 |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关家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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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20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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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30 |
9 |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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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民终174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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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30 |
10 |
广西贺州大锰矿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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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1103民初11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贺州大锰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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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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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03民初357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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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11-26 |
2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 徐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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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1-01 |
3 | (2020)粵0703民初3579号 | - |
原告- 广西靖西通圆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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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6-18 |
4 | (2020)桂1103民初6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贺州大锰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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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G86 | 2020-05-14 |
5 | (2020)粤0703民初12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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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G96 | 2020-05-09 |
6 | (2019)宁0205民初1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华光龙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大猛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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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9-10-17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夏华光龙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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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G85 | 2019-06-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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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04执1398号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2 | (2020)桂0403执318号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9 | 详情 |
3 | (2020)粤0703执331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4 | (2019)粤0703执4015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5 | (2019)粤0703执2972号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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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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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8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桂芳 被告-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徐文辉 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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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张桂芳(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张桂芳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840元,由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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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关于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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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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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7467号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703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86224.0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代偿款786224.0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出资额700万元为限);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出资额500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1754元,由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629元(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按35%、2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杜阮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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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关于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汪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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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38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 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徐文辉 汪南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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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汪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文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27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中的4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计至还清之日止)与被告徐文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汪南东对第一判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246元,由被告徐文辉负担,并由被告汪南东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78246元中的4991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汪南东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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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4 |
关于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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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4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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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703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259541.58元及利息(利息以259541.5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35%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25%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06元,由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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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5 |
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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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8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桂芳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徐文辉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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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6823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及被告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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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6 |
关于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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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4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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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7470号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703民初7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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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7 |
关于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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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74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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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03民初7467号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大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万众电池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86224.05元及支付利息损失9120.20元(以786224.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日,实际计算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上述款项共计795344.25元;二、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棠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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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8 |
关于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汪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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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38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 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徐文辉 汪南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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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徐文辉、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华展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自来水厂、江门市龙发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汪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3856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起诉状补正说明、证据及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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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9 |
关于原告江门市华辉四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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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4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门市华辉四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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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华辉四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市卓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6480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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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10 |
关于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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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3民初68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桂芳 被告- 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徐文辉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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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被告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徐文辉、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三七富利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保恒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703民初6823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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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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