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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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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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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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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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2 |
(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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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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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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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
3 |
(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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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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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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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4 |
(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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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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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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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5 |
(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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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7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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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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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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