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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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公(三)行罚决字[2020]03948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三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2日上午,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位于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的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属于联网单位,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注册手续,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金鑫管桩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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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2 | 浙绍柯公路(非)罚[2018]B468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2月07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丹驾驶车牌号为浙AK1350的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水泥从上虞九鼎灌装厂到绍兴王坛中天路桥,途经王汤线K0+170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车货总质量4950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135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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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详情 |
3 | 浙绍市公路罚〔2017〕GB36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4月25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丹驾驶车牌号为浙AK1350的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水泥从蒿坝到上浦,途经常台高速公路K201+5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三中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76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16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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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详情 |
4 | 浙绍柯公路罚〔2017〕B279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7年05月18日00时00分驾驶员李丹驾驶车牌号为浙AK1350的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水泥从上虞东关海螺水泥厂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城投有限公司,途经绍甘线K9+9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45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85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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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绍市公路简罚〔2017〕LH187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5月11日00时00分驾驶员杨斌驾驶车牌号为浙AK1692的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水泥从皋埠到上虞,途经104国道K1523+1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386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6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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