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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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2656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方面存在治安隐患,未按规定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无开展演练记录,且存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需专门存放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存储在同一场所及未落实双锁制度的情况,后于2021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七日内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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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39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主机有故障点和火警信息;远程报警主机故障;防火门监控器有故障;甲类仓库所有防火门金属配件损坏;消防泵及稳压泵不能正常启动),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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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详情 |
3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38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新产品车间东侧疏散楼梯间内堆放杂物),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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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详情 |
4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37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泵房应急照明灯停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停用),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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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详情 |
5 |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0〕0036号 | 上虞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占用消防车通道(新产品车间南侧和甲类仓库西侧占用消防车道),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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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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