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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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梧市监处[2020]245号 |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9.39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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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2 | 梧环罚字〔2019〕134号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4的“报告书一般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程度和情节认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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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3 | 梧建行决字〔2019〕19号 |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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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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