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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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科鹏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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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9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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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3 |
2 |
于科鹏、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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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98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于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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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10-08 |
3 |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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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73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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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0 |
4 |
20执2648本院西区法庭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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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264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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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03 |
5 |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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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异2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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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12-10 |
6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曾幼文、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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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257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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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0-14 |
7 |
(2020)粤0112执968号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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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9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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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7-07 |
8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幼文、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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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59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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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4 | 2020-04-08 |
9 |
李锡忠、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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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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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1-03 |
10 |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锐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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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2537号之九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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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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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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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9 |
2 | (2017)粤0113民初69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徐国友 被告- 李正东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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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3 | (2018)粤0303民初62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李儒柳 被告- 刘明礼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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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8-04-26 |
4 | (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锡忠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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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6 |
5 | (2017)粤01民终198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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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25 |
6 | (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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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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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执96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2 | (2016)粤0105执253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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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科鹏、原审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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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9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于科鹏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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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8094号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科鹏、原审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80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由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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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2 |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于科鹏、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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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9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于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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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8094号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于科鹏、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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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3 |
(2019)粤0106民初1982号于科鹏与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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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98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于科鹏 被告- 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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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982号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科鹏诉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被告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请求上级法院: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7507912021-01-1215:52:09:855联系人:何瑞雯、叶汉杰(2019)粤0106民初1982号于科鹏与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何瑞雯、叶汉杰电话:830086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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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2019)粤0106民初1982号于科鹏与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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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98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于科鹏 被告- 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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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982号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科鹏诉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于科鹏交还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66号1601房、1602房;二、被告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就交还上述房屋承担协助义务;三、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于科鹏支付上述房屋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2017年每月的占用费为8804.73元,2018年每月的占用费为9338.35元,自2019年起每月的占用费为9500元);四、驳回原告于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0元,由被告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5883562020-09-2916:27:35:799联系人:牛立萍、叶汉杰(2019)粤0106民初1982号于科鹏与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广州市益彬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牛立萍、叶汉杰电话:83006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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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5 |
(2020)粤0105执异247号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周锐城、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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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异2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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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异247号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周锐城、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锐城、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案号(2020)粤0105执异247号】。因被执行人周锐城、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执行人周锐城、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变更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535813702020-09-2515:33:36:173联系人:董广绪、李艳丹(2020)粤0105执异247号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周锐城、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周锐城、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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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6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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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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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42页第22行至第43页第2行应当补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李锡忠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0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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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7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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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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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87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年息24%计至清偿之日止)给上诉人李锡忠;三、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给上诉人李锡忠;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40000元给上诉人李锡忠;六、驳回上诉人李锡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4488元,由李锡忠负担4488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187.5元,由李锡忠负担6187.5元,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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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8 |
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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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李锡忠 被上诉人-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当事人-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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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467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周锐城:李锡忠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锡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8时45分-10时在第83法庭进行第二次庭询。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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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9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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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锡忠 被告-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周锐城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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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第三人周锐城: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李锡忠于2019年3月1日因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李锡忠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粤011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并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870万元、利息983.75万元(按月息2.5%计算,从2015年3月25日起计至2015年8月24日)、逾期利息(按月息3%计算,从2015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105国道西侧(综合楼)的房产(建筑面积16873.94平方米,产权证号:粤房地权穗字第0210227237)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上诉人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其中首期律师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4万元)由六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六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联系人:吴超慧联系电话:82112511525018592019-03-0619:42:35:120(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你们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告,承担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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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10 |
(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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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民初23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李锡忠 被告- 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 曾远文 李兰香 曾幼文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黄康钜 胡泽峰 周锐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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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第三人周锐城:本院受理的(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锡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锡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524847452019-02-1914:54:38:587(2018)粤0112民初2343号原告李锡忠诉被告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曾远文、李兰香、曾幼文、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炫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康钜、胡泽峰、周锐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送达,李锡忠,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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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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