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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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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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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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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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4执4842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20 | 详情 |
2 | (2018)浙0784执658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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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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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楚 王卫锋 胡华英 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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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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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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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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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华宾 张楚 王卫锋 胡华英 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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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宾、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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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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