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19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食堂经营收入3887768.88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中2013年5月至12月608157.8元,2014年1月至12月1013274.74元,2015年1月至12月1613775.7元,2016年1月至4月652550.64元。你单位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食堂经营收入608157.8元未计入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追缴税款50%的罚款,即营业税偷税罚款97194.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罚款6803.69元,企业所得税偷税罚款7601.9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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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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