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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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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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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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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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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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燕翠进出口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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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燕翠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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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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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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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沈建军、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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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沈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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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盛勇、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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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盛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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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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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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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212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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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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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燕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裴应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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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燕翠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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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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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钜铖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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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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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1181执2383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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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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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84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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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842号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7696235.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21517元,由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38888元、保全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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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2 |
(2020)粤03民初48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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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8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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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891号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11月16日9时30分,2021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8月1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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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3 |
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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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842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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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842号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丰盈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67184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116718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则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利息及违约金为662257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0元;三、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担保费8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为:123720970元。四、判令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决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09:15在本院新大楼第六十四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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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2020)粤01民初15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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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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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586号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2020)粤01民初15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下午14:30在4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决定由汪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革花、审判员邓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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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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