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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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保监罚〔2016〕18号 | -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蓉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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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详情 |
2 | 内保监罚〔2011〕17号 | - |
我局认为,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违规注销保单、净保费入账坐支经纪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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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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