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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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泽豪、吴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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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5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泽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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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6 |
2 |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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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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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18 |
3 |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光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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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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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03 |
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吴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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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660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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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26 |
5 |
邹庆周、吴光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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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66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邹庆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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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8-26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吴光敏,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发回重审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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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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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8-20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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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1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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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21 |
8 |
吴光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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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13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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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12-21 |
9 |
侯新曲、邹庆周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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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4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侯新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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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9-11 |
10 |
(2020)粤0304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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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纪多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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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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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执1288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2 | (2017)川1922执732号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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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6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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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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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672号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吴光敏、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672号。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10时0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10月14日15时0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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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20)粤03民初36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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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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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672号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吴光敏、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367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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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3 |
(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二(侯新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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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吴光强 郭甜甜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丰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华环球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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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二侯新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深圳市恒华环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华丰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4执异8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侯新曲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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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一()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深圳市恒华环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华丰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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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华丰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华环球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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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异820号之一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深圳市恒华环球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华丰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侯新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执异8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侯新曲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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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5 |
(2020)粤03民初36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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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6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吴光强 吴光敏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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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672号吴光敏、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吴光敏、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672号。现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4日10时00分在第十八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03月25日15时0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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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6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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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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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债务本金5574139.84元;二、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债务利息(以本金1645950.9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利息;以本金2140872.2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利息;以本金178731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利息,上述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0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930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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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7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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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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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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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8 |
(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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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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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22123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09月22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0755-2503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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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9 |
(2020)粤03民终47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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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4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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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4780号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郭甜甜:本院受理上诉人侯新曲因与被上诉人邹庆周、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4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侯新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侯新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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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10 |
(2019)粤0304民初48365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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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365号之一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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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8365号之一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榜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第三人深圳市鼎三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光强、郭甜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836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榜撤回对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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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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