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江高新税一分局罚〔2021〕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关于逾期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行政处罚工作意见的通知》江税征便函〔2020〕29号和2021年3月2日税源管理科《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纪要》的决定,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原应以裁量权基准按“严重”档次处罚的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需要,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决定处罚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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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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