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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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海市监处〔2019〕4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宁波海曙相宜百货商行销售染色牢度项目不合格休闲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服装:休闲裤1条;三、没收违法所得215元四、罚款人民币6951.75元。当事人销售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毛衫、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不合格服装:毛衫1件,牛仔裤1条;三、没收违法所得644.5元四、罚款人民币8680元。罚没款共计:16491.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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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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