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19]71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证: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开发经营期间,支付给嘉兴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海盐华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钱法董事费160714.8元和工资、薪金486000.00元。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建儿的授权受托人陆金宝的阐述,上述董事费是公司向全体董事发放的董事费用,向董事刘钱法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公司给刘钱法的补偿。刘钱法是海盐华越丝绸制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未在嘉兴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在支付刘钱法上述工资、薪金后,你单位据此作为应付工资的列支依据,结转了2014-2016年度损益。根据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应调增2014-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86000.00元。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804684.79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54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858684.79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14671.20元,已交201171.2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500.00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4228723.33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216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亏损34012723.33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应纳税所得额12008398.26元,应调增未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216000.00元,调整后实际应纳税所得为12224398.26元,弥补2015年度亏损34012723.33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21788325.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0.6倍的罚款计81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5-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