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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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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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387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桂林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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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05 |
2 |
武汉中科智力劳务有限公司与王志红、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李国旗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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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44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国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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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5 |
3 |
7664邵乃海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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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76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邵乃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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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05 |
4 |
永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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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609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永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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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14 |
5 |
张月娥与蒋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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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39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月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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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3 |
6 |
南京优倍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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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执56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倍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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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4-01 | 2021-04-23 |
7 |
1112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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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1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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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10 |
8 |
2672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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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26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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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3 |
9 |
2637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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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26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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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3 |
10 |
3042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华睿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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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2民初3042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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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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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82民初4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嘉威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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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70 | 2020-09-30 |
2 | (2019)京0108民初2996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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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8 | 2020-08-04 |
3 | (2019)粤0305民初19614-1961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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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1 | 2020-07-14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嘉威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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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57G60中缝 | 2020-07-05 |
5 | -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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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4-23 |
6 | (2019)苏0582民初15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利中贸易有限公司 张正委 陈永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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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56 | 2020-04-19 |
7 | (2019)苏0582民初15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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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56 | 2020-04-19 |
8 | (2019)粤0305民初18049-180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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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37 | 2020-03-31 |
9 | (2019)苏0582民初15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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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37 | 2020-01-19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利中贸易有限公司 张正委 陈永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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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37 | 2020-01-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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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执546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2 | (2021)苏0582执480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3 | (2021)苏0582执81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4 | (2021)苏0582执9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5 | (2021)苏0582执8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6 | (2021)苏0582执15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4 | 详情 |
7 | (2020)苏0582执6097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3 | 详情 |
8 | (2020)苏0582执5641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3 | 详情 |
9 | (2020)苏0582执4663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8 | 详情 |
10 | (2020)苏0582执4633号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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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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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赖志玲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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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志玲、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民事判决中的第四判项;2.依法改判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赖志玲的工资、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赖志玲负担”。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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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2 |
(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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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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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平、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民事判决中的第四判项;2.依法改判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熊平的工资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熊平负担”。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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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3 |
(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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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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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平、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民事判决中的第四判项;2.依法改判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李世平的工资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世平负担”。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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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4 |
(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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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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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晋勇、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三判项;2.依法改判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程晋勇的工资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程晋勇负担”。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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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5 |
(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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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朱登锦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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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登锦、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三判项;2.依法改判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无需对第三人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朱登锦的工资及2018年未休年休假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登锦负担”。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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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6 |
(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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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程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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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晋勇、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晋勇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8313.04元;二、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程晋勇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977.01元;三、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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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7 |
(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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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熊平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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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平、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平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56819.05元;二、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平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195.4元;三、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熊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0元;四、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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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8 |
(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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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朱登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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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登锦、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登锦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21130.43元;二、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登锦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896.55元;三、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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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9 |
(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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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世平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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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平、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世平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71700元;二、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世平2018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三、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四、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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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10 |
(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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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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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赖志玲、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志玲、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8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赖志玲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32289元;二、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赖志玲代通知金12000元;三、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赖志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105.75元;四、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康得新智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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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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