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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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住建罚字[2017]第1-1-003号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住建罚字[2017]第1-1-003号当事人: 住 址:平阳县萧江镇法定代表: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在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地段XX地块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的5#楼的503室将采光井上空位置更改为户内电梯和客厅,,与原许可的设计施工图不一致,该单体建筑面积为1292.19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的规定,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条,经研究,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处以219673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阳县支行{帐户: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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