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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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龙、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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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水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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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龙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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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沈水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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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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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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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水龙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 陈铭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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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荣华里8幢3单元404室张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龙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陈铭松、第三人张春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水龙工程款337336.50元;二、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沈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61元,沈水龙负担35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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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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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40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沈水龙 被告-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 陈铭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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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荣华里8幢3单元404室张春燕:本院受理原告沈水龙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县汉铭置业有限公司、陈铭松、第三人张春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被告一、被告四即刻支付工程款337937元及利息23279.7元,合计361216.7(利息按年利率6%,工程款186233元自2018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5日(548天)质保金151704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5日〔248天),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四承担本案诉讼费;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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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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