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9〕381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24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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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146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2300元。此报告当否,请领导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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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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