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兴)应急罚〔2019〕33号 |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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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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