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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旺通和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1层12A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6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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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执2092号 -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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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10-08
    2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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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8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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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24
    3

    颜铭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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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606执24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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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2021-02-22 2021-04-12
    4

    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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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5民初426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北京大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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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1-03-24
    5

    赵坚与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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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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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0-28
    6

    方新亮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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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8执9931号 居间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方新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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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09-22
    7

    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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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607财保43号 -

    申请人-保定市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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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11-30
    8

    方新亮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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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8执85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方新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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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06-05 2020-06-17
    9

    宋景松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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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执154号 民事

    申请执行人-宋景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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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0-06-05
    10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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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15执1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实科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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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7-1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京0108民初26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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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30 2019-10-20
    2 (2017)京0108民初552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高崧 被告-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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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21 2018-11-27
    3 (2017)粤0303民初179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北京达慧城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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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3-09
    4 (2017)鲁1791民初467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原告-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菏泽供电公司 被告- 菏泽达慧城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达慧城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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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10 2017-10-26

    失信被执行人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京0108执1969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1 详情
    2 (2021)京01执77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26 详情
    3 (2021)京0105执209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2 详情
    4 (2020)浙0783执6376号 东阳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2-02 详情
    5 (2020)冀0606执2406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30 详情
    6 (2020)京0105执15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1-02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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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赵坚 被告-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周益新 朱怀河 杜尊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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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坚诉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628532A)、周益新、朱怀河、杜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一、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70.62万元,并支付利息3252787.2元,本息合计15958987.2元(利息按年息12%计算2019年11月18日止,以后按违约年息24%续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二、被告周益新、朱怀河、杜尊勇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30万元。四、被告周益新、朱怀河、杜尊勇在担保范围内对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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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左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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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赵坚 被告-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周益新 朱怀河 杜尊勇 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王永强 左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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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左滢:本院受理原告赵坚诉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朱怀河、杜尊勇、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强、左滢(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75****1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162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二、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2384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三、查封或冻结被告周益新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162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四、查封或冻结被告朱怀河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162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五、查封或冻结被告杜尊勇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162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六、查封或冻结被告左滢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64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七、查封或冻结被告王永强所有的权利价值在人民币1853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的主文如下:准许原告赵坚撤回对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左滢、王永强的起诉。(2019)浙0783民初1218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的主文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河北富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价值在2384万元范围内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左滢所有的权利价值在645万元范围内财产的查封、冻结;三、解除对被告王永强所有的权利价值在1853万元范围内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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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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